關于執行《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有關問題的復函
關于執行《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有關問題的復函
江蘇省環境保護廳:
你廳《關于執行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》(蘇環辦〔2016〕39號)收悉。經研究,現函復如下:
焦化企業產生的污染物成分復雜,廢水毒性較大。《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6171-2012)4.1.5條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洗煤、熄焦和高爐沖渣等過程中水污染物轉移擴散至大氣中,造成大氣污染。凡用于洗煤、熄焦和高爐沖渣等過程的廢水水質均應符合《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16171-2012)4.1.5的規定,包括熄焦循環水。
特此函復。
環境保護部2016年4月8日
抄送:其他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環境保護廳(局)。
(來源:環境保護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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